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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山东金盛阳典例分析NO.1】高国华主任分析公司混同的认定及责任承担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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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环境,新征程,新形象,新气象

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乔迁新居,不忘提升,案例分析会正式启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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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

案件简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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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2016年代理原告济南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xxx有限公司、山东xx股份有限公司(是A股上市公司)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由于与原告济南xxx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寿光xxx有限公司,但该公司经营困难,入不敷出,没有足额履行能力,如果单独起诉被告寿光xxx有限公司,可能面临赢了案件,但执行回款遥遥无期的情形。在分析案件事实和两公司的关联公司,综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,代理律师从工商登记、股东出资、税务、财务、及实际业务方面调查取证、组织证据,成功将山东xx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,并在开庭时提供详实证据证实寿光xxx有限公司与母公司山东xx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混同关系,要求两公司共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清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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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
裁判结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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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济南xxx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寿光xxx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xx股份有限公司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,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,保证了案件胜诉的顺利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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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
律师解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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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,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,或公司与公司之间,在财产、业务、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,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。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或者公司所控制,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的程度。

    我国《公司法》第20条,该条规定:“公司股东……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;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。…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”

    法人人格混同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要件之一,即当出现公司人格混同时,其法律后果不一定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,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要件才能揭开公司面纱,要求关联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实践中,需要代理律师做大量工作才可能达到否认法人人格的效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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